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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育婴早教师课程
    一、课程简介早期教育是随时随地,不分时间的;教育内容以宝宝的运动、言语、认知、思维、交往、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小手操作、逻辑思维等**基础的知识,通过游戏、玩具等操作来完成。早期教育的成果不是要求宝宝认识多少字、会计算多么复杂的题来衡量的,衡量标准是孩子的适应能力、语言表达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适应社会的能力等,也就是自我学习的能力及对于自身来说的创新能力。总结以上早期教育主要是培养孩子的学习能力和学习习惯。二、培训目标能够开发孩子的智力,激发孩子的强烈的求知欲,为今后的智力发展打下基础,使孩子能在德,智,体等方面身心健康的成长,成为有文化、有知识、讲文明、懂礼貌的一代新人。早期教育经验根据婴幼儿心里发展规律和年龄段,把重点放在发展婴幼儿智力和个性品质培养上。锻炼孩子的感知觉、训练孩子的语言和思维、珍惜孩子的求知欲三、培训对象1.已取得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者、教师资格证书者、普通话合格证书之一者;2. 取得**育婴师、育婴师、育婴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之一者;3. 从事本行业工作两年以上者;4. 各级各类园长、投资人、早教中心教师及管理人员;5. 希望获得婴幼儿先进早教理念及方法的准父母、家长等;四、培训内容早教师培训授课内容是根据蒙氏教育、多元智能教育、奥尔夫教育等国外先进早教理念为理论依据,结合《早期教育指导师》教材大纲,授课内容主要为:早教师的修养与素养、早教师必备的专业技能、0~6岁婴幼儿生理发育特点、0~6岁婴幼儿心理发育特点、蒙氏课程设置、感觉统合理论基础及课程设置、多元智能理论基础及课程设置、奥尔夫音乐课程的设置与课例指导、亲子园的课例分析、婴幼儿营养与健康、0-3岁儿童心理学。授课内容注重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方法更先进、知识更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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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完善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委员会,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其他有关单位:2005年,我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实施以来,为高等学校建立了灵活的用人机制,增强了高等学校的用人自主权,调动了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为进一步完善我市高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工作,现就高校教师职务聘任制实施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岗位管理,合理使用职称结构比例各高等学校要根据《关于调整高校职称结构比例的通知》(人社专技发〔2015〕277号)精神,严格执行市里核定的职称结构比例,坚持以在岗在编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为基础进行核算,合理分配校内比例。要统筹协调好高等学校教师职务(高等学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实验技术职务系列,以下简称高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卫生技术、工程技术、经济、会计、图书资料等职务系列,以下简称其他专技职务)之间比例平衡关系;要结合本校重点专业学科、特色专业学科建设,有针对性的予以适度倾斜;对于引进的高端、紧缺人才,以及经市里批准从事科研成果转化、技术推广等工作的人员,可优先使用指标评聘。各高等学校要按照《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明确岗位职责,做到按需设岗,择优聘用。要严格界定高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适用范围,自主评聘仅限于高校教师职务,其他专技职务须委托我市其他职称评委会评审,评审通过后择优聘用,严禁超范围评聘。二、完善专业学科目录,加强学术评议专家库建设各高等学校要按照教育部《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学科专业目录,结合本校实际情况,认真梳理、建立完善本学校学术评议学科目录清单,今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设置等均以此作为基础。从2016年起,各高等学校要根据确定的学科目录清单,结合本校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工作,建立本校学术评议专家数据库,由本校或校外相关学科领域与评议级别相同或较高职务的专家组成,每个学科专业的入库专家数不低于实际使用数的3倍,校外专家比例根据本校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每次学术评议前,要随机抽取相应学科专业评议专家,并按抽取顺序确定具体专家名单。市教委组建综合学科专业学术评议专家数据库,专家来源为各校专家库入库专家、部属高校相关学科专业专家,为各高等学校提供学术评议专家服务工作。各高等学校学术评议专家数据库具体组建办法,参照《关于做好2015年职称评审委员会换届及选聘评审专家工作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5〕51号)要求执行,并于2016年12月31日前,各高等学校完成本校学术评议专家数据库组建工作,经上级主管部门复核后,上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确认。三、完善评聘标准,规范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流程各高等学校要不断完善现有专业技术岗位职务评聘标准,以现行的国家高等学校教师、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等职务评聘规定为基础,结合本校专业学科建设、岗位实际需求等情况,突出品德、能力、业绩评价,坚持德才兼备,注重能力、实绩和贡献,建立针对不同岗位特点的分类评聘标准。对于基础教学、研究等岗位以学术评价为主,强调研究成果及论文等要求,对于成果转化、技术推广等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岗位突出市场评价,弱化论文等要求,强调技术效益与经济效益。评聘标准在坚持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同时,要体现本校专业学科特色,对于业绩突出、成绩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评聘到相应岗位,具体破格条件须经校内公示确认后方可执行。各高等学校要按照《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严格执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流程,拟聘岗位公示、个人申报、部门推荐、综合考核、学术评议、聘任委员会投票确认、拟聘人选公示、校办公会审定等各工作环节不可简化。同时要加强聘任管理,严格考核及奖惩制度,建立退出机制,真正实现聘任职务“能上能下”和“岗变薪变”。对于未聘、解聘人员安置问题,要按照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要求,妥善处理,重点做好与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制度的衔接工作。四、严格管理权限,规范审核备案程序从2016年起,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教委将进一步规范我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工作,重点规范职称结构比例核定、岗位设置、职务评聘标准及流程、职称备案及岗位聘任备案等四个工作环节。各高等学校要严格执行职称结构比例核定与岗位设置及聘任结果备案核准程序,须经上级主管单位确认并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核准后执行。本通知下发后,各高等学校要根据有关文件要求,认真梳理本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重新修订本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实施细则(包括执行结构比例、各级别岗位评聘条件及标准、聘任委员会组成、评聘工作流程等主要内容),经上级主管单位确认并报市人力社保局审定后执行,同时要按要求做好年度或聘期职称备案与岗位聘任结果备案工作,备案相关材料经上级主管单位确认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具体审核流程为:市属市管高等学校报送市教委审核,各区所属高等学校报送本区人力社保局审核,各委办局总公司所属高等学校报送上级人事部门审核。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教委,将根据管理权限,分别拟定职称结构比例核定批复、岗位设置方案核准批复、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实施细则审定函、职称备案及岗位聘任结果备案确认函件。今后,因高等学校发展及专业学科调整等情况,须对职称结构比例、岗位设置方案、实施细则等内容进行调整时,须按照上述工作流程重新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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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工程师考试
    根据原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6号)和《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4号)文件精神,从1999年起在全国范围内组织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一、组织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二、报名条件(一)凡*******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1、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八年。2、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六年。3、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四年。4、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两年。5、取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一年。6、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7、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一年。(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并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三年;按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两年的人员。可免试《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只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两个科目的考试。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在报名时须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者学位证书、从事相关实践年限证明等相关材料。台湾居民还需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三、考试时间及科目介绍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具体考试时间详见本网站公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年度计划。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包括《税法(一)》、《税法(二)》、《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五个科目。其中《税法(一)》、《税法(二)》、《税收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为客观题,采用答题卡作答;《税务代理实务》为主观题,采用专用答题卡作答,实行全国统一评卷。作答前请应试人员务必阅读试卷封二或专用答题卡首页的注意事项。四、报名办法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现场资格审查、网上缴费的方式,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需在规定时间内在指定网站填写并提交报名信息,上传照片,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确认符合报考条件后,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缴费。报名具体安排详见各省(区、市)有关文件。五、成绩和证书管理报考5个科目(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报考2个科目(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级别为免3科)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考试成绩原则上在考试结束后两个月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服务平台和各省(区、市)人事考试机构网站发布。考试合格,由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由各省(区、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部门收回资格证书,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严肃处理。。六、登记注册注册税务师实行注册制度。资格证书持有者应按有关规定到指定机构申请注册。(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详尽内容请参照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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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根据原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6号)和《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4号)文件精神,从1999年起在全国范围内组织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一、组织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二、报名条件(一)凡*******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1、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八年。2、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六年。3、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四年。4、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两年。5、取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一年。6、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7、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一年。(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并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三年;按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两年的人员。可免试《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只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两个科目的考试。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在报名时须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者学位证书、从事相关实践年限证明等相关材料。台湾居民还需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三、考试时间及科目介绍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具体考试时间详见本网站公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年度计划。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包括《税法(一)》、《税法(二)》、《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五个科目。其中《税法(一)》、《税法(二)》、《税收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为客观题,采用答题卡作答;《税务代理实务》为主观题,采用专用答题卡作答,实行全国统一评卷。作答前请应试人员务必阅读试卷封二或专用答题卡首页的注意事项。四、报名办法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现场资格审查、网上缴费的方式,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需在规定时间内在指定网站填写并提交报名信息,上传照片,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确认符合报考条件后,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缴费。报名具体安排详见各省(区、市)有关文件。五、成绩和证书管理报考5个科目(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报考2个科目(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级别为免3科)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考试成绩原则上在考试结束后两个月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服务平台和各省(区、市)人事考试机构网站发布。考试合格,由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由各省(区、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部门收回资格证书,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严肃处理。。六、登记注册注册税务师实行注册制度。资格证书持有者应按有关规定到指定机构申请注册。(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详尽内容请参照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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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
    根据原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通知》(人发〔1998〕54号)文件精神,从1999年起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以下简称:职称外语考试)。一、组织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外国专家局二、报名条件凡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中规定专业技术人员需具备一定外语水平的,在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应参加职称外语考试。考试等级划分和适用范围如下表:考试等级ABC适用范围1、高教、科研、卫生、工程系列中申报**专业技术职务或其它系列中申报正**专业技术职务者。2、申报**国际商务师者。1、卫生、工 程系列中在县及县以下所属单位工作的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者。2、高教、科研、卫生、工程系列中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3、翻译系列中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者(限第二外语)。4、**专业技术职务未分正副的系列(工程系列除外)申报**专业技术职务或其他 系列中申报副**专业技术职务者。1、翻译系列中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第二外语)或其它系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第二外语)者。2、卫生、工程系列中在县及县以下所属单位工作的人员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其它系列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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